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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应用预拌混凝土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14-04-25 07:30:00

关于应用预拌混凝土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建发(2001)16号

 
 
 
 
 
奎文区、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建委,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开发区建环局,各开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预拌混凝土是建设部重点推广的十项西技术之一,该技术的推广应用不仅能够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加快施工进度,减轻劳动强度,而且可以减少环境污染,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加快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市区内已投资2000万元建设了一座年产量10万立方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现已投产运行。市建委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市区一定范围内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开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使用区域范围:先在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开发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生产能力,逐步把范围扩大至寒亭区、坊子区。

  使用建筑工程类别:

  1、高层建筑、公共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

  2、排架结构、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筒]结构及其混凝土基础工程;

  3、灌注桩、地下连续墙;

  4、住宅工程现浇楼板、道路、桥梁及其它混凝土工程。

 二、为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建委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加强管理,严格把关。

  1、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甲、乙双方在招标、投标文件中对使用预拌混凝土应明确注明,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内容作出明确的合同约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对此予以严格审查;

  2、市建工局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在上述范围内,仍需要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到市建工局申领混凝土搅拌许可证。

  3、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场信息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指导价格。

  对不按本通知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要按有关规定对有关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经营执照”,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殊车辆”行驶证件,以保证车辆顺利通行,在规定的初凝时间内运送到施工现场,确保产品制质量。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产品质量;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供货时间;服从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发布日期:2004-04-28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