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规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施工等国家规费落实到位,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相应调整并加强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执行现行和非现行计价依据,均应按照规定计取国家规费。
二、根据省建设厅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规定,安全施工费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市政、园林等其它工程为1%。
三、安全施工费内容调整:不再列入安全施工费中的接料平台、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一般防护用的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按定额规定执行。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开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施工措施备案、安全监督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将该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施工企业的专用账户。
五、施工企业按规定填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意见单》,连同施工合同和中标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审核同意后,通知银行支付预付款。
六、第二次支付。在项目装饰工程完成前,工程施工至基础、主体、装饰时,必须经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潍建监字〔2011〕38号)对施工现场进行阶段达标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支付时分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三个阶段支付数额之和不超该项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的50%。由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填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监理情况,总监签字后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签字盖章,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知银行支付。
七、工程竣工验收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搭设完毕),经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签字,安全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知银行支付余款,并解除对该账户的监管。
八、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取、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并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县市按此通知要求制定各自具体措施,负责所属工程相关费用的管理。区属工程由市统一管理。
十、本《通知》与《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潍建发〔2007〕15号)配套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编码: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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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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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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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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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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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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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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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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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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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实际预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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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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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支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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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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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支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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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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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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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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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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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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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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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总 监(签字):
监理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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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负 责 人(签字):
安全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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