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标[2015]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自
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