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资质有效期拟由3年变5年
近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主要提出九大修改意见,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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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条款 | 对应原条款 |
一 |
将第九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上述条件。” |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
二 |
将第十条修改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六)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七)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具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且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条件。” |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
三 |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全体股东、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协议,经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所列材料。” |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
四 |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
五 |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5年。” |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
六 | 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七 |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标底”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 |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
八 |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其资质。” |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
九 |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之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以及已取得工程设计甲级以上(包含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