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9〕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0%调整为9%,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6%、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调查采集新税率下的材料、机械市场价格,编制和发布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和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
四、请各软件开发单位尽快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5日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