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滨海国土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建设市场的稳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本身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要求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三、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材料、混疑土、砂浆、砖、瓦、砂子、碎石、石灰、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墙体材料、防腐材料、玻璃、门窗、面砖、石材、涂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耐火材料、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苗木、各类新材料、设备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市政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二)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5%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三)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材料价差除设备仅计取税金外,其余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四、合同中未对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波动的价款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
(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五、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不能正常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参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合理分摊风险,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本意见下发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