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2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的通知》(潍建标字〔2013〕2号)进行了部分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从业管理
1、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咨询活动。凡未取得资质的,均不得对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外地入潍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的材料到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
3、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
4、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由从事该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并加盖咨询企业的执业印章。
二、业务承接和合同备案
1、咨询企业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LTP-98-007)示范文本。
2、咨询企业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15日内,将咨询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三、咨询服务费收取
1、咨询企业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条款,应严格遵守山东省物价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遵循“以委托收费为主、以按审增、审减额收费为辅”的费用计取原则,不得将工程造价审减额作为计取费用的主要依据,杜绝委托方过度追求审减数额、工程造价失控的发生。
四、咨询企业制度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别要注重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严格执行,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杜绝违规计价行为发生。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编制和审核的;
3、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4、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6、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违反上述规定,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处罚。
六、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2、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3、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5、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按《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四十六条处罚。
七、工程竣工结算与重复审核
1、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2、审查工程结算时限。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的天数:500万元以下,20天;500万元-2000万元,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5000万元以上,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违者按《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四十四条处罚。
承发包双方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异议部分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解释调解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对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异议或错误的,对有异议或错误的部分重新进行审核更正。
4、因造价咨询单位在业务活动中由于专业人员不到位、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原因致使竣工结算拖延的,一经查实,咨询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监督检查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价的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计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的环节、核准、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种工程计价文件的规定原则、要求、形式及其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督查要求全面做好准备,如实提供有关的资质资格资料、档案资料、业务技术资料以及工作制度等。
4、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实行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投诉制度,鼓励建设各方主体和社会各界对违反计价规定行为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投诉者保密。
九、管理人员责任追究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的通知》(潍建标字〔2013〕2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