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规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鲁建发〔2005〕29号),我们对《关于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规费管理的通知》(潍建标字〔2011〕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现行计价依据,须按规定计取国家规费。
二、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规定,安全施工费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市政、园林等其它工程为1%。
三、安全施工费内容调整:不再列入安全施工费中的接料平台、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一般防护用的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按定额规定执行。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开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施工措施备案、安全监督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将该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施工企业的专用账户。
五、施工企业按规定填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意见单》,连同施工合同和中标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施工企业方可到银行支取相关费用。
六、第二次支付。在项目装饰工程完成前,工程施工至基础、主体、装饰时,必须经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潍建监字〔2011〕38号)对施工现场进行阶段达标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支付时分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三个阶段支付数额之和不超该项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的50%。由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填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监理情况,总监签字后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签字盖章,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施工企业方可到银行支取相关费用。
七、工程竣工验收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搭设完毕),经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签字,工程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施工单位支取剩余费用,解除对该账户的监管。
八、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取、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并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县市区按此通知要求制定各自具体措施,负责所属工程相关费用的管理。
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关于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规费管理的通知》(潍建标字〔2011〕7号)同时废止。